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农税[2002]41号 2002-11-4 上杭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矿山用地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杭财农税[200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工矿用地或矿山用地属于土地范畴。因此,按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矿山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福建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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