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622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加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现决定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统一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含市局批准自行填开发票的12户建安企业,见附件1),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将己填开的发票存根和未填开的空白发票以及电脑购领簿一并送交所属征收分局(所)核销,空白发票作切角外理,存根经加盖验销章后退回企业自行保存(按保管期限保存)。建安企业自行填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二、各征收分局(所)应对自行填开发票的建安企业的所有发票存根和空白发票进行彻底清查,将申请印制或领购数与电脑记录数严格对照比销,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建安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已填开的建安发票要做好清缴税款的工作。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建安企业及个体施工队伍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并缴交有关税款。具体征管办法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需要使用小面额(百位以下)建安发票的特殊行业,分局需委托代征并供给建安发票的,必须呈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另行下文规定。 五、务分局要加强对支付工程款单位入账凭证的检查和监督,对查出以假建安发票和收款收据入账或未取得有效凭证入账支付工程款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市局有关规定追缴所偷逃税款并从严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建安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未经市局批准不得供应建安发票给企业自行填开,一经查出,将追究批准领导、经办人的责任,并按违纪规定处理。 七、各有关分局(所)应在2000年1月10日前完成清缴建安发票工作,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清理建安发票工作的专题报告并附清理结果表。 八、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继续贯彻执行,该文中涉及到发票使用与管理问题与本文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九、从2000年1月1日起,各有关分局(所)填开建安外出经营证和跨区经营证必须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对每个建安工程应建立征管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电脑,加强建安税收征管。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市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各自的业务管理权限,按照征管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安税收业务需求,于2000年1月1日前报市局计算机中心以便计算机中心及时编制软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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