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3]287号 2003-9-28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除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继续按原规定审核报批外,其他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各类减免税、税前扣除及资格认定等,全部调整由市局相关处室直接负责审批,并由市局发文批复。 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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