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211号 2000-06-21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0]133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税务部门和证券机构都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税务部门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精神、政策规定、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具体办税水平。 三、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各证券机构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辅导扣缴义务人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提高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保证扣缴税款足额入库。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以利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分局在具体征收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三处请示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便于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鄂地税发[2000]133号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鄂地税发[2000]169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东资金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 2000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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