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80号 2022-12-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工人疗休养院等职工服务阵地(以下简称职工服务阵地)在组织、教育、引导和团结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汇聚起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的强大正能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现就加强我省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纳入现代文化服务体系 各地要依法将工人文化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确有必要建设的职工服务阵地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同等政策待遇。按照加强管理、统筹使用、适当建设、全面覆盖的要求,创新管理和合作机制,整合现有服务场所和资源,统筹考虑职工服务阵地与社会文化、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布局,推动区域公共资源、社会资源与职工服务阵地有效共享。 二、切实加强对职工服务阵地的产权保护 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工服务阵地的产权保护,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产权不清晰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职工服务阵地不动产证缺失的,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妥善解决补证、办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异地置换职工服务阵地的,各地应积极协调,确保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落实到位。对已侵占、挪用的工会资产或尚未处置到位的拆迁安置、置换等问题,应依法纠正处置。 三、加大对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 各地要围绕“两个先行”和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利用好现有服务设施,积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服务职工的设施,按照鼓励恢复重建、倡导维修改造、规范控制新建的原则,推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省级中心镇、开发区(园区)建设服务职工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量力而行,防止超标准建设、举债建设。慎重认定服务职工基础设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严禁在服务职工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中搭车新建楼堂馆所。各地要加大对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定减免相关项目收费,提供优质便捷的审批服务。 各地要增强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职工服务阵地按规定享受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总工会要加强职工服务阵地的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各级财政可按规定视情予以补助。 四、充分发挥职工服务阵地的作用 坚持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性服务性定位,发挥其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应有的功能,将其建成传播党和政府政策、深受职工喜爱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精神文化家园。鼓励支持职工服务阵地创新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提高服务产品质量,完善服务机制,切实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支持职工服务阵地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参与政府有关公共文化、职工教育培训、医养等购买服务。树立职工服务阵地项目化、市场化的理念,加强基础设施管理,确保工会资产安全保值,为工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物质基础。 各地要加强政府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与职工服务阵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公益联盟,实现阵地联建、活动联推、项目联合、人才联动,构建党政重视、工会运作、多方支持的社会化发展格局。 各地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其支持工会职工服务阵地建设情况的督促,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总工会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职工服务阵地长远发展规划、人才培育计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职工服务阵地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实力。 本意见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0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职工服务阵地范围 主要指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工人疗休养院等。 二、制定目的 主要是推动解决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职工服务阵地在组织、教育、引导和团结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三、制定依据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要把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纳入现代文化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对职工服务阵地作用发挥重视不够、没有将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投入不足、享受不到公共文化设施同等政策待遇等问题。 二是明确要切实加强对职工服务阵地的产权保护。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的要求,对职工服务阵地不动产证缺失、城市建设改造中需要异地置换职工服务阵地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要加大对职工服务阵地建设运行管理的支持保障力度。要求充分利用好现有服务设施,推进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省级中心镇、开发区(园区)建设服务职工基础设施。对阵地建设中的用地安排、项目收费、审批服务,阵地运行管理中的优惠政策、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明确要充分发挥职工服务阵地的作用。要求坚持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性服务性定位,积极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职工服务阵地主动参与政府有关公共文化、职工教育培训、医养等购买服务。要求加强政府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与职工服务阵地互联互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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