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20)苏0591刑初620号 发文日期:2021-02-08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91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都,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三门县。1998年10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旬、瞿亚东,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都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都及其辩护人徐旬、瞿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都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利用其控制的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00余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1.6亿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都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扣押了电脑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都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高某、陈某、顾某,王某2、王某3、莫某1、方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票,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电脑,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都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都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都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俊 人民陪审员 王贤英 人民陪审员 丁明清 书记员 顾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