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民再153号 阜南县某某医院与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实,阜南县公安局现已立案受理阜南县医院的报案,对中恒国际公司在本案中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再审对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予以采信。公安机关依据不同报案人的控告作出的决定并不矛盾。本院再审对中恒国际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

  发文字号:(2020)京民再153号

  发文日期:2021-01-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再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南县某某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屈某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明,男,阜南县某某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娟,女,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阜南县某某医院(以下简称阜南县医院)因与被申请人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国际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京民申4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阜南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明、王雪竹,被申请人中恒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南县医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恒国际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中恒国际公司的主要合作单位、涉案《设备买卖合同》的乙方、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视界公司)董事长韩春善因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并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目前韩春善涉嫌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中恒国际公司与远程视界公司在本案中与我方合作的模式,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韩春善的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如出一辙。二、我方与中恒国际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而《设备买卖合同》却是在6月23日签订,且特别注明“承租人与被承租人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证明远程视界公司事先知晓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内容。本案一审法院未追加远程视界公司参加诉讼,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三、《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系被申请人中恒国际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我方责任、排除我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属于无效合同。四、中恒国际公司原审中认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如数交付租赁物,原审判决判令我方全额给付租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恒国际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阜南县医院的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存在诈骗的事实及行为。阜南县医院出具的立案材料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关,不应影响本案审理和判决。韩春善是否涉嫌犯罪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涉嫌犯罪的依据,且到目前为止该案尚未提起公诉。中恒国际公司作为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了阜南县医院指定的租赁物,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出卖人不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阜南县医院应当及时告知我方且有权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本案系申请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及履行自身义务所致,并非被申请人存在欺诈的行为导致。二、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条款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存在加重承租人义务,排除其权利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阜南县医院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三、阜南县医院未就租赁物交付情况提出书面异议,出卖人未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不影响阜南县医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四、中恒国际公司并未要求解除《租赁设备回购协议》,返还租赁物,而是要求阜南县医院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中恒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阜南县医院向中恒国际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249568.70元,未到期租金624784.35元,逾期违约金129746.88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后续以实际给付日为准),合计200400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阜南县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3日,中恒国际公司(出租人)与阜南县医院(承租人)签订编号ZPB-801-150054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恒国际公司(买受人)与远程视界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ZPB-801-150054-MM-1/1的《设备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中恒国际公司根据阜南县医院的选择与指定向远程视界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物购买价款6754850元,租金总额为7497412.2元,履约保证金为675485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6日,阜南县医院按期向中恒国际公司支付租金,每月租金208261.45元,共计36期,首期还款日为2015年7月26日,还款日期为每月的26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2018年6月26日;中恒国际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租赁物由阜南县医院占有使用;合同约定融资租赁方式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全部风险为条件,使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违约金标准为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计收。合同另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出租人同意,履约保证金可用来抵扣最后一期租金或者在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五日内,出租人退还承租人。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所欠租金、逾期违约金,有权扣收行使权力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有权扣收因承租人违约而收回租赁物的处置费、拍卖费、税费等费用,出租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有关费用时,出租人有权先扣除因扣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随后再按照逾期违约金、租金的顺序抵扣,出租人扣收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承租人应自出租人扣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出租人扣收金额将履约保证金补足。

  合同签订后,中恒国际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远程视界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6754850元。

  中恒国际公司提交的《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载明:承租人确认租赁物验收证明书表中所列明的租赁物与编号为ZPB-801-150054的《融资租赁合同》中附件租赁物清单相同,订单中的租赁物已运抵融资租赁合同指定地点并查收完毕,承租人对清单中的租赁物已进行检验,所有零部件到位,运行良好,符合使用的要求。《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尾部加盖了阜南县医院公章。

  庭审中,中恒国际公司自认已收到阜南县医院支付的设备租金共计5623059.15元,其中包含5206536.25元系由阜南县医院转账支付至中恒国际公司,另外416522.9元系由远程视界公司支付给中恒国际公司。阜南县医院称已付设备租金为5206536.25元。

  另,中恒国际公司认可收到了履约保证金为675485元,中恒国际公司称上述履约保证金愿意首先抵扣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的违约金,其次抵扣租金。

  一审审理期间,阜南县医院曾就中恒国际公司、韩影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阜南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5月23日,阜南县公安局出具了受案回执,但一审审理终结前,阜南县医院未提供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阜南县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恒国际公司欠付租金1286337.86元及违约金;二、驳回中恒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阜南县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恒国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恒国际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可知,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二为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为阜南县医院能否以未如数收到租赁物为由拒付租金。

  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阜南县医院并未举证证明中恒国际公司存在欺诈、与远程视界公司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且中恒国际公司已按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远程视界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法院无法推出中恒国际公司存在欺诈、恶意串通行为。其次,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存在免除中恒国际公司责任、明显加重阜南县医院责任或排除阜南县医院主要权利的条款。阜南县医院提出,该合同约定阜南县医院未按期向中恒国际公司出具《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且未对租赁物向中恒国际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阜南县医院对租赁物清点验收完毕,此为排除阜南县医院权利的条款。然此条系对阜南县医院迟延履行验收义务的后果进行的约定,并未加重阜南县医院责任或排除阜南县医院主要权利。综上,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因本案系中恒国际公司与阜南县医院之间就支付租赁费产生的纠纷,并不直接涉及远程视界公司的利益,故二审法院对阜南县医院关于应追加远程视界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中恒国际公司与阜南县医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中恒国际公司与远程视界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中恒国际公司依约向远程视界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阜南县医院已实际支付了大部分租金,阜南县医院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恒国际公司在开展涉案业务时存在诈骗行为。故法院难以认定中恒国际公司存在诈骗嫌疑,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二审法院对阜南县医院主张本案应追加远程视界公司为当事人以及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第8款约定,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数量、质量、性能等被发现有瑕疵,或者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该自行与出卖人解决该事宜,出现该等情况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此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且涉案租赁物系由阜南县医院指定购买,亦由阜南县医院使用,故合同约定由阜南县医院验收租赁物并负责与出卖人交涉,符合法理与情理。因此,未如数收到租赁物不能成为阜南县医院拒付或少付租金的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阜南县医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阜南县公安局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明阜南县公安局已经对中恒国际公司及韩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阜南县公安局对中恒国际公司员工李芬和远程视界公司员工刘双双的询问笔录,证明中恒国际公司称不清楚双方签订合同的洽商过程与事实不符,涉案融资租赁系列合同均系中恒国际公司和远程视界公司提供,且阜南县医院虽然签署了《租赁物验收证明书》,但是中恒国际公司并未全部交付租赁物。3.广西贵港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和《逮捕证》,以及《起诉意见书》,证明韩春善因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该局已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审查中。本案争议事实与上述案件相互关联,是韩春善系列诈骗案件之一。

  中恒国际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阜南县医院的报案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民事纠纷无关,中恒国际公司未接到阜南县公安局任何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证据2表明我公司自2015年3月份开始,与阜南县医院进行了3个月的沟通,由医院自主选择租赁物,我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按照约定交付了租赁物。我方收到了医院方面提供的财务报告,经审核认为其具备履约能力。韩春善合同诈骗案与本案无关,且广西警方尚在补充侦查中,未经审理和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再审期间,中恒国际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4668号民事裁定;2.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目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本案事实基本一致的另一案件中,认定涉及远程视界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涉嫌犯罪,部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裁定驳回中恒国际公司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中恒国际公司就该案事实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亦不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阜南县医院与远程视界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涉嫌犯罪不影响本案审理裁判。

  阜南县医院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19)京0115民初4668号案件中,中恒国际公司起诉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将远程视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在本案中远程视界公司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本案明显是遗漏当事人。阜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嫌疑人是中恒国际公司,并不是远程视界公司。中恒国际公司在该案中并没有上诉,也就是认可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融资租赁纠纷与涉及远程视界公司的其他案件均涉嫌犯罪。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认证如下: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实,阜南县公安局现已立案受理阜南县医院的报案,对中恒国际公司在本案中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再审对阜南县医院提交的新证据予以采信。公安机关依据不同报案人的控告作出的决定并不矛盾。本院再审对中恒国际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

  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阜南县医院主张中恒国际公司和远程视界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利用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设备买卖合同》《租赁设备回购协议》的形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目前已有国内多家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韩春善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其犯罪事实与本案手法类似。韩春善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鉴于阜南县公安局根据阜南县医院的报案,已对中恒国际公司有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至本案再审庭审结束前,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32元,退还ZH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7元,退还阜南县某某医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颂

  审判员 张峰

  审判员 张然

  法官助理 程潇

  书记员 徐博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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