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赣11刑终58号 发文日期:2021-03-26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拓,男,1989年2月9日出生于广信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信区,住广信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9月1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上饶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广信区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经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广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由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赣112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朱某拓,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盐酸、硫酸、硝酸、氢氟酸、甲醇、乙醇的销售,经营地址:上饶县,法人代表:方某1,财务负责人:朱某拓。2017年1月20日,企业名称由上饶县鸿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方某2变更为方某1。 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成立初始纳税人名称为“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经营范围:蚊香原料、毛竹粉、谷壳回收及销售。2016年10月20日变更为“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且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了“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经营地址:江西省上饶县,法人代表:龚某,财务负责人:朱某拓。 被告人朱某拓于2013年6月任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由于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在2015年后期就没有经营,法人代表龚某将公司所有的资料交由朱某拓,让其进行注销。因为龚某离开公司前没有支付工资给朱某拓,朱某拓便心生怨恨,便有了利用龚某的公司赚钱的想法。之后朱某拓将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且自行增加了经营范围,利用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掌控中,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金额8212331.70元,税额1396096.50元,价税合计9608428.20元,经认证抵扣税款1387086.5元。朱某拓收取了王某、孙某、黄某、赵某、聂某共计462532元。案发后,佛山市衡普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补交税款1265136.47元。 由于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没有进项抵扣,2017年2月份、3月份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在季度申报中不能通过,朱某拓就利用自己掌控的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及自己任该公司的会计身份(朱某拓于2013年底到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任会计,该公司后期没有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方某2将自己的法人身份于2016年9月16日变更为方某1,变更手续由朱某拓进行办理,后该公司由朱某拓一直进行纳税零申报延续至案发),到原上饶县国税局申领发票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公司原来剩余的13份发票(开错作废10份),于2017年2月28日、3月30日一共开出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7份由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到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另1份由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到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金额2770085.49元,税额470914.51元,价税合计金额3241000.00元。由于朱某拓同时兼任了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到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朱某拓自己到网上进行认证抵扣。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以下证据: 1.书证 (1)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的报案材料,证明上饶县申富贸易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领用发票103份,对外开具体91份,金额8212331.70元,税额1396096.50元,另有作废发票12份。在此之前无开票信息,申报销售收入为零。2017年2-3月期间,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向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开票27份,向上饶县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开票据1份,开票金额2770085.49元,作增值税零申报。 (2)税务处理决定书,证明上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在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的处理决定。 (3)朱某拓工商银行流水,证明朱某拓收到王某、黄某、赵某、孙某汇入的虚开增值发票报酬300469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证明朱某拓用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为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91份,金额8212331.70元,税额1396096.50元。 (5)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一税务稽查局等协查报告,证明朱某拓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91份,其中90份证实虚开,认证并抵扣税款1387086.5元。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搜查朱某拓位于上饶县东方家园501室的居所并扣押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开给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91份、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开给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27份。 (7)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2016年9月19日上饶县鸿宇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方某2变更为方某1。 (8)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2016年10月18日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申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邹灵欣变更为龚某。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9)纳税证明,证明佛山衡普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缴纳税款435611.93元。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缴纳税款88967.01元,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缴纳税款500000元,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缴纳税款151111.1及89446.43元,上述补缴税款总额共计1265136.47元。 (10)朱某拓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朱某拓收取聂某汇款51,567.19元。 (1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朱某拓收受黄某微信转账9000元。 (12)上海傲暻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关书证,证明上海傲暻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与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来往。 2.证人证言 (1)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在2016年9月从方某2接手过来任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方某2。上饶隆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30日开给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情。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来往。 (2)证人方某2的证言,证明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是2009年10月注册成立。2016年9月,我将法人变更方某1,但还是我控制公司,公司没开展业务。对该公司在2017年2月28日至3月30日分别开出了28份价税合计27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上饶县申富贸易公司(27份)、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1份)一事我不知情。朱某拓在我公司做财务,每月工资1200元,变更法人之前我就没付工资给他了。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上饶市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我公司与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来往。朱某拓讲从申富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点数会低点。我公司从申富公司开具的十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拿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了,价税一百多万元。我从朱某拓购买增值税发票11张,我通过银行转账64900元给朱某拓。 (4)证人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自2017年3月开始任鸿图公司会计的,经手的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进项总共有四张,价税合计金额四十万元。其余的七张不是我做的,要问黄某,业务都是黄某联系的,都是挂账的,没有实际资金来往。到税务部门抵扣全部是黄某去办理的。 (5)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注册成立,我是法人代表。朱某拓是会计,我比较信任他,把公司一套资料包括公章全部交给朱某拓了。2015年7月蚊香公司就倒闭了。我交代朱某拓把公司注销,之后我就回吉安了。朱某拓每月工资800元,我实际上还欠他3、4个月工资。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事情我不知道。也不知道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9608428.2元这一事情。蚊香厂的公章及公司的账户都是朱某拓管的。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6年,我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上饶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副总是孙某。2016年11月份,孙某叫我帮他过一笔钱给朱某拓。孙某给我7万元,我给朱某拓付现金5万元,转账2万元。我与朱某拓没有其他金钱往来。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我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公司上班认识朱某拓。2014年我到上海开办上海傲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下半年我公司与保定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明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桑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业务来往大。上游业务单位发票每月没开给我们,我就找到朱某拓,从他那买增值税发票,按6个点买;转账21万元左右,现金4万元;我让我部下王某给了7万元,一共33万元左右。我与朱某拓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上海傲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以上三个公司有实际业务的,这三个公司因为发票的事情已经被税务处理了,我也自我纠正补缴了税款。 (8)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佛山市衡普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聂某,我是股东之一,占50%股份。2016年12月底,我公司在经营业务中有一部分材料无法取得发票。我通过朋友联系到上饶朱某拓,他说是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可以开具发票。我就与他谈好按6%的比例,从他那买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付了大概6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发票价税合计1083400元。今年3月份,公司为这12份发票被税务局处理了,补缴了税款。我与朱某拓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3.被告人朱某拓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上饶申富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开具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我开的,价税8218331.7元。部分有业务,开具到上饶市鸿图科技公司、深圳市华诺同创有限公司、佛山市衡普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发票都是虚开的,龚某是不知道的。我从中赚取40余万元。(2)因为龚某欠我的工资及公司年检的款,一年多都没给我,电话也不接,所以我就对他怀恨在心。但他的公司在我的掌控中,我就想拿他公司开发票赚一点钱,正好弥补我之前的损失。开到上饶市鸿图公司的发票是与黄品升联系的,我从中赚了3.6万元。开到深圳华诺公司发票是与赵某联系的,开到杭州桑尼公司是和王某联系的。其余公司是和孙某联系的。(3)2016年11月份,上饶市鸿图公司老板黄某找到我,叫我帮他开点增值税发票,谈好按6%的点数开票给他。2016年11月份开始至2017年5月,总共向上饶市鸿图公司开了11份增值税发票,发票总金额95万元左右。“品升”是黄某的外号。(4)黄某共向我工商行汇了64900元,是他购发票的钱,上饶市申富公司开出的发票都是虚开的。(5)我工行卡上有黄某汇给我6万多元,孙某汇款给我21万多元,申富公司公账转出1万多元,总共30万元左右,以汇款记录为准,剩余16万元左右是现金,总数大概46万元左右。(6)上饶申富公司开到上饶市鸿图公司11份增值税发票是黄某联系的,大部分给现金。开到佛山市衡普环境试验设备公司、深圳市华诺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是赵某联系的,大概1万多元。开到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致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明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孙某联系的,通过银行卡付一部分,现金付一部分。业务上与这些公司没有往来。(7)赵某从我这买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深圳华诺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给我2500元,其中1000元银行转账,1500元微信转账。孙某因增值税发票购买发票转账给我224479元。(8)戴某叫他老婆聂某共转账3次,金额51563元;黄某找我买发票总共付我73900元(其中转账64900元,微信转账9000元),孙某334569元(其中孙某银行转账224569元,现金4万元,由王某付现金5万元,微信转2万元),赵某2500,共计462532元。 (二)诬告陷害罪 2018年8月8日,上饶县公安局对上饶市公安局移送的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侦查。2013年、2014年,被告人朱某拓分别担任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会计。 2018年8月20日、27日,上饶县公安局传唤朱某拓进行询问,朱某拓表示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及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其不知情,其领取的发票全部交由各自公司法人龚某、方某1自行对外开出。 上饶县公安局在2018年9月12日二次、2018年9月13日对朱某拓讯问,其交代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老板龚某让其到外面购买发票,并谎称龚某给了其12万元购买发票,造成龚某被侦查机关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上网追逃。直至2018年9月18日,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老板龚某被抓获归案后,于2018年9月21日再次对朱某拓进行讯问,朱某拓才承认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及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全部都是由其自己一手操办的。因为在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做会计期间,公司拖欠了其工资,其心生怨恨,所以才用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诬陷龚某指示其购买增值税发票进行平账,并利用上饶县隆和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4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龚某因被朱某拓诬告陷害,2018年9月18日被赣州公安刑侦大队抓获,2018年9月21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采信了以下证据: 1.书证 (1)上饶县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证明龚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21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上饶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释放。 (2)税务稽查报告及受托回复凭证清单,证明朱某拓向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增值发票共91份,经认证抵扣90份,抵扣税款1387086.8元。 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于2013年上半年注册成立,我是法人代表。朱某拓是会计,我比较信任他,把公司一套资料包括公章全部交给朱某拓了。2015年7月蚊香公司就倒闭了。我交代朱某拓把公司注销,之后我就回吉安了。朱某拓每月工资800元,我实际上还欠他3、4个月工资。上饶县申富蚊香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的事情我不知道。也不知道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9608428.2元这一事情。蚊香厂的公章及公司的账户都是朱某拓管的。 3.被告人朱某拓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2013年申富公司成立起我就在该公司做了,一直做到2017年9月。隆和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我领的,具体谁开,开到哪里我不知道。隆和公司与申富公司没有业务来往。我是2014年在隆和公司做的,一直做到2017年8月份。(2)我是在2014年年初兼职隆和公司的会计,2017年2月兼职申富公司会计。因需要平账,龚某给了我12万元,叫我帮忙到外面买些发票回来。我利用会计及办税员身份,到上饶县国税局申领了28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一份开给上饶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另27份开给上饶申富贸易有限公司。开出发票后,我就在国税系统上认证抵扣了,从中赚取了这12万元。我将发票的抵扣联全部交给龚某,龚某可能交给其公司的会计做账。上饶县隆和贸易公司与上饶县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来往。(3)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开具的这91份增值税发票是我开的,龚某不知情。2013年龚某在上饶县开办蚊香厂的时候,我就到他公司做会计;到2015年他蚊香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我一年多工资,及公司检查的费用都是我垫资的,他离开上饶都没给我打电话。我打电话他不接,就对他心生怨恨,就利用他公司开了这些发票。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信息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7日,朱某拓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上饶县申富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龚某。 另查明,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朱某拓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8年12月5日,在公安机关缴纳46万犯罪所得;2020年9月3日,缴纳罚金30万元。有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缴纳票据等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拓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达1396096.50元,经认证并抵扣税款1387086.8元,数额较大。朱某拓归案后未当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因龚某欠其工资而诬告陷害,致使龚某被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并被错误羁押22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拓的各项罪名成立。朱某拓在2018年9月12日主动归案,在当日二次讯问,同月13日、18日的讯问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同月21日讯问时才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并承认龚某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不知情。朱某拓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庭审时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拓上缴了犯罪所得46万元,佛山市衡普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向税务部门补交税1265136.47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拓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朱某拓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宣告刑为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宣告刑为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出对朱某拓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朱某拓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因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过高,不予支持。朱某拓辩护人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具有坦白情节,该意见与事实不符;认为朱某拓的诬告陷害属法律上的中止,因朱某拓诬告陷害行为已实施完毕,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朱某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没收被告人朱某拓犯罪所得462532元(其中已在公安机关上缴犯罪所得46万元,继续追缴2532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朱某拓上诉称:1.其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46万元赃款全部退缴;2.其在主观和客观上有效地停止了诬告陷害罪的犯罪行为。如取得对方的谅解,希望能从轻判决或免除刑罚;3.其家庭困难,家中还有2个未成年的孩子和患病的父母,原审罚金30万元过重,其家庭无力负担,请求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拓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96096.50元,经认证并抵扣税款13870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朱某拓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龚某,意图使龚某受刑事追究,致使龚某被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并被错误羁押二十二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上诉人朱某拓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朱某拓缴纳46万元赃款的事实已经予以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对此本院不再重复评判。上诉人朱某拓上诉提出“其家庭困难,父母需要赡养以及孩子需要抚养”的意见,不是法律规定的改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害人龚某被朱某拓诬告陷害,于2018年9月18日被赣州警方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广信区公安局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后,再次对朱某拓进行讯问时,朱某拓才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诬告陷害龚某的犯罪事实。因此,上诉人朱某拓上诉提出“其在主观和客观上有效地停止了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的意见,与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朱某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量刑适当,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朱某拓上诉提出“原审罚金30万元过重,其家庭无力负担,请求减少或免除缴纳”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诬告陷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朱某拓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上庆 审判员 陈 荣 审判员 肖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茜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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