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7号 1999-09-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尽快做好享受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经各市、州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要向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增写推行统计表(样式附后),推行统计表必须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并附电子文件一同于9月12日前上报省局增值税管理处。 三、各市、州国税局通知摊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省局将要下发的培训计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培训面要达到100%。培训结束后,要按照省局近期下发的有关规定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切手续。 四、各市、州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保证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统计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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