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1999]21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03
摘要:各市、州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保证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7号            1999-09-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尽快做好享受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经各市、州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要向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增写推行统计表(样式附后),推行统计表必须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并附电子文件一同于9月12日前上报省局增值税管理处。

  三、各市、州国税局通知摊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省局将要下发的培训计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培训面要达到100%。培训结束后,要按照省局近期下发的有关规定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切手续。

  四、各市、州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保证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统计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