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劳社文[2004]318号 2004-08-17 税屋提示——依据闽人社发[2022]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02年8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经研究,现就《实施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高于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30%进入统筹基金。 二、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凡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含提租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费列入统筹支付项目。 三、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其一次性补贴费的计发比例,在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2]36号文件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再予以加发0.6个百分点,即调整后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9%×120,退休时连同今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除以120,按月发放。 四、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其退休时在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的退休待遇基础上,按月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月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退休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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