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内资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解释 税管传[2002]316号 2002-09-24 各直属海关: 贵阳海关传真电报(筑关[2002]传282号文)要求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附件1的商品范围予以明确。我司经联系国家计委发展规划司,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署税发[2002]2号文附件1)的第四大类第(十二)13项所列税号的“各类低压电器”是指10千伏及以下的各类电器。 海关总署 2002年9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