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9-24
摘要:为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保障。

  一、关于加强政策引导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了具体安排,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鼓励经济实力强的农村集体组织辐射带动周边村庄共同发展。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重点,强化薄弱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争到2020年底前,集体经济薄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实现更多的集体经济薄弱村有经营收益、有成员分红。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结合《规划》实施,推动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二、关于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税收减免政策

  为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免征有关契税、印花税等。2019年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大幅放宽小微企业标准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绝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实际,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税收立法与改革进程等,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政策,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解决好农民生产、就业和集体发展问题,国土资源部在2004年提出推广留地、留物业的安置措施。根据中央部署,自2015年起,在33个县(市、区)部署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工作中,不少试点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在拓展多元安置渠道和措施等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财政部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需依法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地方应将缴入国库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是否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不宜指定用途。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配合研究改革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集中用于“三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持续有力的投入支撑。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

  四、关于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和我部高度重视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壮大。2015年,财政部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28个省份和4个计划单列市,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支持保障。2018年11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计划到2022年,中央财政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行政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示范带动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统筹推进力度,除一些确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以外,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逐步实现村村都有稳定的集体经济收入;要求各地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农村教育、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相关渠道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督促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助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010-59191242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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