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4]6号 2004-03-1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自2024年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鲁政字[1999]136号)和《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鲁政发[200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入税务管理,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二、其他由交通等高速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转为企业经营收费之前,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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