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租房为个人代收水电费,承租方要求开水电发票,出租方去税局代开发票,请问要交多少个点的个税? 解答: 个人出租房屋代收水电费,可以不用给承租方开具水电费发票,因为个人即便是去税务局代开的水电费发票对方也只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水电费可以使用分割单以及收据等作为承租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因为,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非要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的话,税务局对于个人转售水电的,只能按照销售货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核定比例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可以拨打当地12366询问。但是,代开水电费发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缴纳的“冤枉税”,因为本身是可以依法不用开具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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