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契税9月1日上涨是谣言,1%等优惠税率继续执行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第一财经 人气: 时间:2021-05-12
摘要:最近各省份相继敲定居民住房契税税率为3%,但这不影响国家确定的刚需和改善购房者1%~2%优惠税率继续执行,9月1号买房契税不会上涨。

  最近各省份相继敲定居民住房契税税率为3%,但这不影响国家确定的刚需和改善购房者1%~2%优惠税率继续执行,9月1号买房契税不会上涨。

  “听说契税9月1号之后要上涨了?”刚拿到新房的小王焦虑地问到。最近买房契税上涨谣言再次热传。

  去年获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新契税法授权地方在3%~5%幅度内确定具体契税税率,近期不少省份人大开始明确当地包括居民住房在内的契税税率,绝大多数省份居民住房契税税率设定为3%。

  这也让购房者担忧,现行低至1%的契税优惠税率在9月1日后会上涨至3%甚至更高吗?

  契税上涨显然是一则谣言,一些省份甚至已经公开辟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期明确了当地契税税率为3%,这其中包括了居民住房契税税率。这是不是意味着当地不再执行1%、1.5%、2%优惠税率,而是提高至3%,从而使得购房者负担增加?

  对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由国家进行调整,目前该项政策仍在继续执行,黑龙江确定3%税率不存在提高税负的问题。

  简言之,当前契税优惠税率调整权不在地方,而在国务院。因此各省份相继确定的具体契税税率,不影响现行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因为新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早在2016年,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确定了现行的购房契税优惠税率,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尚没有政策实施截止日期。

  具体来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解释,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其实就包括了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而前述《通知》其实就是对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给予的契税优惠,因此新契税法明确了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其实意味着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还会延续。

  因此,除非未来国务院对上述购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否则这一契税优惠税率政策会继续执行。

  为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近些年中国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今年来,不少此前到期的针对特殊行业或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都继续延期执行,因此专家分析,短期来看对刚需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不大可能取消。

  第一财经记者 陈益刊



  今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将要施行。传言契税将要上调。子虚乌有,莫被忽悠!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是《契税法》的话,税小皖现在就带你研究~

1、契税上涨是误读

  《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暂行条例》)。那么,契税的税率是否真的提高了?

  事实上,《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3%-5%。

(参考对照)

2、优惠税率仍享受

  之所以会引起"契税上调"的误解,就在于个人购房存在优惠税率。

  契税优惠税率: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

  1.小安购买了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80㎡,房屋总价60万(不含税),契税为:600000*1%=6000元

  2.小庆购买了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100㎡,房屋总价80万(不含税),契税为:800000*2%=16000元

3、一文了解《契税法》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税率:3%-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免征契税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以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申报缴纳环节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涉税信息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征收管理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法律责任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安庆税务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