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3-18
摘要: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145号     2009-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3月18日

  税 屋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2. 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3.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4.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5. 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6.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7. 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8.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9.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0. 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1. 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

  12. 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3.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4. 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5.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16. 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17.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18.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19.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0. 沈阳保税物流中心

  21. 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2. 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3. 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