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煤气、天然气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沈税一字[1994]143号 1994-05-03 和平、铁西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考虑煤气、天然气产品生产销售的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经研究决定对市煤气总公司生产销售的煤气、天然气产品统一由市煤气总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市煤气总公司所属的油制气厂、炼焦煤气厂、煤气供应公司、物资公司、物资经销站(以下简称应税单位)生产销售的煤气、天然气产品,以市煤气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考虑到增值税计算上的问题,对各应税单位生产经营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也统一由市煤气总公司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各应税单位的期初存货已纳税款统一由市煤气总公司办理登记、抵扣。 四、各应税单位每月应将销售额、进项税额汇总,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报送给市煤气总公司。 五、市煤气总公司应按增值税申报和《沈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监控体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月汇总计算本公司应税单位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存根联和进项抵扣联登记簿。 六、对市煤气总公司机关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凡用于生产或经营煤气、天然气和其他货物、应税劳务的,允许从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抵减;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允许抵减。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按属地原则管理,保持不变。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检查,由和平一分局负责。 八、对煤气、天然气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市煤气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缴纳的其他税种不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从1994年4月1日起运行。增值税汇总计算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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