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1999-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入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 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吉林省地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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