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规划字[1999]200号 北京市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05
摘要:为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1998年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

  第十条 搬迁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包括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企业搬迁计划、发展第三产业和人员分流计划、资金筹措和分配使用计划。搬迁调整计划不合理,特别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品方向和目标不明确,产品技术含量低和预期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不能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批准其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调整搬迁,新址建设尽可能不新征土地,要充分利用全市工业现有闲置及调整出来的占地、厂房和各区县工业小区,并严格控制土建规模。

  第十二条 确需征地的搬迁建设项目,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评估。企业搬迁需新征土地的按基本建设征地程序办理;利用现有闲置工业占地、厂房和各区县现有工业小区的企业搬迁按技术改造程序管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市规划委审批。

  第三章 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视为政府出让,转让协议书被批准后,享受出让的有关政策。

  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属于划拨的,受让方将全部转让费划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属于出让的,由受让方将搬迁补偿费直接存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将出让金全额转入其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原厂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所建项目,按税收规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六条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有的动力指标不得随原厂址转让(本企业或本行业在原厂址发展第三产业所需指标经有关部门核定批准部分除外),应将指标移至新项目继续使用。受让方建设项目所需公用设施的动力指标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行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经批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污染扰民搬迁建设项目支出;

  2、行业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集中资金用于行业调整;

  3、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4、按市有关规定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费用;

  5、对于负债重的企业(负债率超过70%),在保证搬迁建设项目使用尚有节余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归还银行贷款;

  6、退出原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以及预期资金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对外参股投资。

  7、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弥补因污染扰民搬迁或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以上资金的使用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经批准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企业,收到转让费和搬迁补偿费后应将资金及时存入市财政局在银行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不按规定存入专户的企业,不考虑其客观因素,取消享受搬迁优惠政策,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和出让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企业搬迁建设用款计划、实际进度,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实施。

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税审批表

 

申请企

业名称

 

(盖章)

现地址

   
 

联系人电话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所属类型

 
 

厂址分布

1

2

3

4

地址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产权归属

本次转让M2

   

转让房地产总金额

其中:

房产转让金额

土地转让金额

其他转让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扣除项目总金额

其中:

房产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土地转让金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增值税额

 

万元

 

免征土地增值税金额

万元

     

主管总公司、局、办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委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确认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有关材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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