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申请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2000]26号 2000-06-12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企业以货抵债或易货贸易如何审批的请示”(厦国税直征发[200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市局原则上同意你局的做法,但对进项税额申请审批抵扣的范围应仅限于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方式则按规定申报抵扣;二、对于以货抵债交易方式的,应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企业办理上述业务进项税额审批抵扣时,应事前将上述业务的书面合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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