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321号 2002-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加强对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各地国税机关应在2002年年底之前对辖区内的超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超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也应督促其建账建制,严格管理。 二、加强对超市纳税申报的管理。各类超市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超市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加强对超市收购凭证的管理。超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凭普通发票或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必须单独核算、反映农产品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四、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超市的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较大规模的超市纳入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的范围。 五、对其他商业纳税人也应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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