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营业税 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9
摘要:普通住宅可按开发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确定。若立项审批时住宅项目类别不明确的,可按照房屋销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确定,凡房屋销售的每平方米单价在上年度本区域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两倍以内的,为普通住宅。

  13、问:宾馆酒店等“长包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经研究,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的包房业务为长包房业务:(1)合同约定包租半年以上的;(2)挂牌用于办公、经营的。对宾馆、酒店等从事长包房业务的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其他房产一律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14、问:有租赁合同但长期未按合同收取房产租金的出租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纳税人出租房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凡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实际收到的租金高于合同确定的租金,应就增加部分补缴房产税。

  15、问:疗养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如何纳税?

  答:疗养院指专门为某些慢性疾病(如结核病、风湿病、职业病等)的诊疗、休养而设立的一种医疗预防机构,能使疗养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得到良好的疗养条件,加速恢复健康。

  对非营利性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疗养院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

  16、 问:物业管理自用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属于列举法性质。凡无减免税规定的房产、土地,一律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物业管理自用房产及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无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的物业管理自用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核定房产原值从价征收。

  17、问: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是否继续暂免征收印花税?

  答:今年初,省局下发了鲁地税函[2003]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这是对该问题涉及税目税率的进一步明确。

  原省地税局(89)鲁税三字40号中“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的规定继续执行。换言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与个人签订的非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按“购销合同”贴花。

  18、问: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征滞纳金?

  答:关于对纳税人在建项目全部峻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征滞纳金问题,可根据市局青地税发(1996)1号文件和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未清算是否加征滞纳金?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已竣工结算并全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清算,其滞纳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0、问:省局鲁地税函[1999]282号文件第六条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规定如下: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具体工作中如何界定?如何执行?

  答:可根据出租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单独核定出租房产的租金,并按核定的房产租金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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