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65号 2006-0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期间最长为三个月,具体的比对期限,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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