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30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6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办理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鲁汛旱办函字[2006]21号)免税指标分配情况,现将我省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03号         2006-11-06

青岛、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办理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鲁汛旱办函字[2006]21号)免税指标分配情况,现将我省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docx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