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303号 2006-11-06 青岛、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办理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鲁汛旱办函字[2006]21号)免税指标分配情况,现将我省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docx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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