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20号 2007-03-20 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尽量避免对纳税人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进行查封和扣押。确实需要查封、扣押上述商品的,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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