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税收票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238号 2007-04-09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9号)规定,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将推行上线,现就使用“新版软件”后税收票证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新版软件”后税收票证的使用 使用“新版软件”后,停止使用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增加的第四联用途和颜色为: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白纸绿油墨)。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或使用支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和征收机关将收取的现金税款汇总缴库时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关于征税专用章 使用“新版软件”后,停止使用原“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使用“征税专用章”,请按有关规定抓紧刻制,经市局备案后启用。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核算管理 使用“新版软件” 后有关税收票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管理。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业务处理事宜如下: (一) 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领发和结报 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市局将参照各单位2007年1季度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的使用量配发。四联《税收通用完税证》字别为“20074京国完电”,结报在票证用存月(季)报表第8行“完税证4”栏反映。 (二) 关于停用税收票证的清缴和结报 各单位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收缴停用的税收票证。 1、《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集中上缴市局统一销毁。各单位按整包(1000份)、整百份清缴(即:不足整包的按整百份清缴)填制《票证缴销表》,清缴数量在“停用上缴”栏反映;不足整百份的部分须加盖作废章后全份与已填用的缴、退税凭证按序号装订存档备查。缴、退税凭证清理完毕后请及时将填制的《票证缴销表》上报市局FTP/计会/票证/停用上缴目录下。停用缴、退税凭证上缴时间另行通知。上缴后结报在票证用存月(季)报表的“停用上缴”栏反映。 2、“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国家税务局统一收缴登记封存,妥善保管。 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市局的要求,抓紧做好使用“新版软件”后有关税收票证领、发、用、存的准备工作,并认真清理收缴停用的税收票证,切实做好使用“新版软件有关税收票证的核算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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