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欠费审核。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本年新欠及时转为历年陈欠,列入历年陈欠管理。 欠费人变成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时,应当及时收集企业关闭、清算的文件或公告或稽查部门对失踪、无法联系的欠费人稽查材料及欠费所属期的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欠费数额等,将其转为死欠,并列入死欠管理。 (四)重点欠费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分析欠费人的欠费特点、欠费总量、欠费结构、行业分布及清欠难度,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将其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跟踪监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缴。各市(县、区)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对欠费人各费种历年陈欠(不含死欠)和本年新欠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各设区市局应报省局备案;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设区市局备案的数额由设区市局确定。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清欠考核责任制。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银行、新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商强化清欠的措施,适时通报恶意欠费、重点欠费情形,切实加大清缴陈欠、防止新欠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掌握欠费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资产出售和改组改制以及税收状况动态等信息,加强对欠费人财务、会计的控管,促进欠费清缴入库。 (三)明确清欠职责,实行清欠考核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欠费种类,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重点做好各费种的当年新欠与当年应征费额、当年清回的历年陈欠与历年陈欠总额等比例指标的考评工作。已确认的死欠可不列入考核。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及文字材料报送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一:社会保险费欠费人档案(略) 附表二:社会保险费死欠确认表(略) 附表三: 1、社会保险费清欠情况统计表(略) 2、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略) 3、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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