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商发[2015]2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成工商发[2015]25号              2015-7-1

各区(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做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凸显品牌优势。鼓励境外投资者将其名称中的字号作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允许其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四)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行业特点的,如“实业”、“控股”等,应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跨两个行业大类以上,且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鼓励外商投资方式创新

  (五)支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或投资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外债权人债权增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债权人可将持有该企业的借款转增为注册资本。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八)支持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

  四、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九)除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外资企业登记时,涉及其他行业许可的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供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和社会公众查询。

  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之前,应当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和住所可以分离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资料

  (十一)实行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信息互认。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如不能提供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可提交经审批机关签署的“原件存我处”并加盖审批机关鲜章的复印件。

  (十二)简化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以及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文件。

  七、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十三)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是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便公众查询。

  (十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八、营造遵循国际惯例的政务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争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个案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市,由国家部委审批机关批准或四川省厅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局通过个案授权方式,授权市局、高新局、龙泉驿局、双流局、天府新区局就地注册登记。

  (十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网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双语服务。外资登记窗口标识为中英文对照内容;在市工商局登记窗口、门户网站和市政务中心网站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登记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供申请人免费领取、查阅和下载;外资注册窗口审查受理资料和接受咨询时提供专人双语服务。

  (十八)委托基层工商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市工商局委托各区(市)、县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业务,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域覆盖和服务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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