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油田废弃方案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油(气)田生产结束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后续油(气)收入期限; 2.对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需要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的,审核确认前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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