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与高管签订了经营激励合同,在22年计提了经营激励奖金,在23年汇算清缴前未发放该部分经营激励奖金,故在23年5.31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红字));本年由于高管绩效未达标,冲回了很多经营激励奖金,请问是否应该在当期同时红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 2022年会计核算计提的经营激励奖金,如果在2023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就没有税会差异,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反之,就存在税会差异,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按照描述,是由于没有完成业绩,2022年计提的奖金以后再无发放的可能,汇算清缴纳税调增而多缴纳的所得税也没有抵减的可能,因此,不是暂时性差异。 既然不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前面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错误的。对于当年度的发生的会计差错,直接红字冲销即可。 不过,您的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后的会计分录已经错误在前,应先对汇算清缴后的会计分录做更正。 由于汇算清缴做纳税调增后,您在确认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依然认为还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对于纳税调增而多交的所得税在以后年度还可以抵减。且该调整事项是2022年度,与2023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计入“所得税费用”。 汇算清缴后的正确调整分录: 借:所得税递延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对2023年度的错误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红字)),做相反分录全部冲销。 在后期确定不再发放奖金的,冲红奖金,也就要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1.冲回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冲回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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