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没想到 二、三个公告简析 (二)50号和78号 (2)审批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特点:此种“逾期”情形存在舞弊的可能性大,故总局集中权利,慎重之策。 (3)适用期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 2、2011年12月29日公告第78号 (2)审批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适用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78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规定看起来非常美好,但缺乏有效的程序规定来保证贯彻执行,离纳税人得到现实的实惠,路还非常漫长。 纳税人宁愿要一个攥在手中的是实实在在的窝头,而不愿要一个悬在空中的夹肉大饼。 以下内容摘录自《山东省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九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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