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7
摘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代征单位”)对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施征收管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12-27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金华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或者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

  (一)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承租经营或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第三条 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房屋所有权人(个人)。

  房屋所有权人不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信息资料,并协助主管地税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地税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行 “政府组织协调、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管理模式。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托代征单位”)对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施征收管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受托代征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五条 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据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原则设立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点。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办理出租房屋的相关登记,并填报《金华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个人,提供房屋购销合同或发票。房屋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屋时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入房屋时开具的发票。

  纳税人委托代办相关登记的,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第七条 出租房屋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写《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附件二),并到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票证管理

  第八条 受托代征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代征协议,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收入。按规定领取、使用、保存和缴销(结报)相关票证,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代开税务发票、完税凭证,实行网上申报、“一户通”扣款的方式解缴国库。

  第九条 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持租赁合同、身份证、完税凭证等资料向所在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点申请开具。

  第四章 申报纳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费。

  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产权按份共有的房屋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按份共有人的租金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应缴税费。综合税费征收率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主管地税分局可视实际情况简并征期;

  (四)遇有其他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纳税期限。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租金收入情况,采用按实、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第十四条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分局或受托代征单位审核后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分局可以核定征收,依据金华市区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见附件四),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 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 核定征收的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自有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征收房产税。在房屋使用次月起缴纳,按年征收,年应征房产税税款=房产原值×70%×1.2%。

  “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其他可以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真实有效的资料为准,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或房屋部分用于出租(经营)的,以及申报的房产原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分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后确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退税,主管地税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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