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2013]117号 2013-07-2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税校: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人员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OA系统人员信息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设区市局可以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人员信息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应将OA系统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局绩效考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中权限设置的规定,配置OA系统人员信息使用、维护等权限,确保系统运用的安全性。各设区市局需增加信息项目的,应向省局(人事处)提出申请,由省局统一维护。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迅速着手组织对OA系统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的补充、完善。2013年8月底之前完成新增项目(特长、身高、家庭住址、同级领导职务初任时间等)信息的采集录入以及目前空缺项目信息的补充采集工作;10月底之前完成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主要对OA系统人员信息出生年龄、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工作简历等项目信息,根据干部人事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提高OA系统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各设区市局完成本系统OA系统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后,将审核结果书面报省局(人事处);省局将于11月对市、县(区)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系统通报和列入绩效考核。 五、在OA系统人员管理模块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对《办法》有修改建议的,请报省局人事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教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人事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不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信息系统人员信息是人事工作的基础性信息,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条 人事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作学习简历、奖惩、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年度考核、专业技术及执业资格等。 第四条 人事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各级人事部门为人员信息的管理部门。 省局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全系统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承办省局机关、直属(派出)单位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其他省管干部人员信息的审定工作。 设区市局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督查本系统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承办市局机关、直属(派出)单位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负责其他市管干部人员信息的审定工作;负责收集并上报本单位(含直属、派出单位)省管干部人员信息变更情况;负责复核下级单位上报的省管干部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并提交省局审定。 县(市、区)局人事部门承办本局机关、直属(派出)单位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收集并上报本系统省管、市管干部人员信息变更情况。 市、县(区)人事部门指定1名人事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员,并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备案。人事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员调整的,应及时重新报备上一级人事部门。 人事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员一般应同时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人事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管理权限设置。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协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以及人事部门负责人具有本单位(系统)人事信息查询及统计分析等权限。 人事信息管理维护员具有本单位(含按干部管理权限归本级管理干部)的“人员信息维护”及其他相关子模块的操作权限。 个人具有人员信息查看、部分信息项目提请修改及相关个人事项审批流程发起的权限。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泄漏人员信息。 除人事部门以外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人员信息或统计分析数据的,应经本单位协管人事的局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人员信息的采集、录入。 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军转干接收、干部(职工)调入等新增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于新增人员报到一个月内采集人员信息,并录入人事信息系统。 系统内部人员跨市、县(区)工作调动的,调出单位应在人员正式调动时一并向调入单位发送该人员信息。 第八条 人员信息的更新。 因有权部门决定、认定等原因引起的人员信息变更的,本单位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填报《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审批表》(见附件),经批准后,由人事信息管理维护员负责修改人员信息。 个人信息变动,如“政治面貌”(含加入民主党派)、“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婚姻状况”等,应在发生变动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审批表》,并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经批准后,修改人员信息。对由个人直接从人事信息系统提请修改的人员信息项目,应在发生变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员提请修改,并由相应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初审,经局领导审定后修改。 第九条 个人发生退休、辞职、辞退、调出等情况的,其人员信息不得删除,由本单位人事信息管理维护员及时修改其“人员状态”。 第十条 人员信息的管理。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定期审核人事信息,不得出现重复记录。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对同一(或同类)对象进行不同要素单一或组合查询,验证该对象在各子模块中的信息记载的一致性,防止由于各子模块录入口径因素造成数据提取时的失真,或者不同查询方式下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确保人事信息的权威性与可靠性。 第十一条 人员信息更新维护的考核。 省局对全系统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抽查,检查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评估;并对人员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信息错误较多的单位和管理维护员进行通报。 设区市局负责本系统人员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抄报省局人事处。 第十二条 个人不及时报送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或报送资料不真实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人事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员未按规定程序更新维护人员信息,或者进行虚假修改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人事岗位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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