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4]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8
摘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要求,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17号              2014-4-1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发展措施

  (一)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从5人放宽为不得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适当增加重点扶持行业范围。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扶持行业外,放宽为各地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确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从事第一产业的除外),并逐级上报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扶持的重点行业微型企业不低于年度基础指标任务的60%。(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微型企业风险补偿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要求,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再担保平台,建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提升扶持效能

  (一)优化扶持微型企业指标管理模式。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指标由年初一次性下达模式调整为基础指标和调控指标分项下达。基础指标由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于年初下达,调控指标由各地围绕“5个100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微型企业创业园区等建设的重点项目,逐级申请上报,由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下达。(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建立金融机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评机制。将开展扶持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全省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由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引导规范微型企业账务管理。结合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实行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缴方式,引导微型企业规范建账。积极鼓励和引导第三方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降低微型企业财务成本,促进规范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监督考评力度

  (一)严格执行扶持微型企业创业评审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相关程序和标准开展创业评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职责,优化办理流程,加快财政资金预拨进度,缩短评审时限,完善考核督查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提升履职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监管规定。按照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督查,通过定期通报、考核问责等方式,促进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扶持政策落实不出现偏差。(牵头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依托督办督查、年终考核及绩效核查等方式,以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成长率“三率”为主要考评指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用于对各地基础指标进行调整。(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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