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79号、财税[2014]81号: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4-11-14
摘要: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2014年11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1、问:什么是沪港通?   答: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2014年11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1、问:什么是沪港通?

  答: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
 
  沪港通的制度要点包括:
    一是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互为结算参与人,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投资者不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中国结算享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同样,香港市场投资者也不登记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香港结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

    三是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四是实行投资额度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总额度为30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OO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五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2、问:为什么要出台沪港通税收政策?

  答: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策内容十分具体,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对沪港通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了认真研究,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3、问:此次出台的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沪港通试点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此次出台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1)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4)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