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12-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现将我市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申请退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其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退还;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也可以抵减应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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