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稽查局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案件材料、成员单位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审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稽查局传递相关文书时,对相关的电子文件,应当一并提供。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分送案件材料,一般发送电子文件。确有需要移送纸质文件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移送相关纸质文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不属于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有关“3日”、“5日”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5年5月16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琼国税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省局增改,共七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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