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9]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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