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1)》是基于华税对医药行业的深入观察以及近年对医药企业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经验的深刻总结而编制,旨在揭示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成因、特点及2021年案件查处、审理的新走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和合规建议,以期为医药企业规避刑事风险、实现依法依规经营提供参考。报告中另附部分医药行业往期研发文章27篇,全文19000余字。 前言 在本报告中,我们首先对通过裁判文书网、启信宝、企查查等平台检索的715余药企涉税刑事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涉及的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主要涉税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抗辩策略等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管控建议。 由于药品的主要销售市场是医院,虚开与商业贿赂并存导致虚开、行贿案件相互牵连,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部分判决显示医药代表给予医生的现金回扣占比达到10%-30%,虚开动因除去“多抵扣进项”、“增加利润”之外,更多基于商业贿赂的提现需求。自2016年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以来,在此后的纠风工作之中,打击涉发票违法行为连年成为工作重点。2020年度九部委纠正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工作将“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合同营销组织(CSO)企业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作为工作要点。 通过对700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涉税刑事案件中,涉及税务文书的案例占比超过七成,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关于企业虚开的情况说明》等成为证明企业构成涉税刑事犯罪的重要证据。由于涉税刑事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后移送公安机关,行刑交叉的特点较为显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符合程序规范,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适用。无论是逃税罪偷逃税额占据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还是虚开犯罪发票开具金额、造成税款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司法机关都依赖于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的调查,或发函税务机关进行明确。因此,企业应充分关注税务稽查程序,尤其是交易对方已经被定性虚开的发票协查案件,更应当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复议程序对刑事风险的影响,将风险应对端口前移,尽早聘请税务律师介入。 此外,通过对药企涉税刑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我们还关注到,虚开/逃税税款数额与最终的宣告刑之间虽然整体呈现正相关,但各地司法实践对相同量刑情节、涉案税款数额相同情形下的最终判决也出现较大差异,涉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叠加医药行业的特殊背景,更加凸显医药行业涉税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特别是由于国地税合并、大数据治税能力提升,一案多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使企业涉税刑事外部风险加剧,发票管理合规仍然是2021年度医药企业避免刑事风险责任的关键词。 目录 一、医药企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2009-2020) 二、 2020年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高发成因 三、医药行业引发偷税、虚开风险的七大主要行为模式 四、医药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抗辩要点 五、2021年医药行业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预测与防控 一、医药企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2009-2020) (一)涉税罪名分布统计 (二)医药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增长趋势 (三)案件地区分布统计 (四)犯罪主体职务统计与分析 (五)涉税金额统计与分析 (六)量刑情况统计与分析 (七)量刑情节统计与分析 (八)罚金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比例关系分析 (九)上诉率与二审裁判结果统计与分析 (十)税务文书出现频率统计与分析 (一)涉税罪名分布统计 分析:在医药企业、个人涉税刑事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达到80.6%。其次,虚开发票罪也较为突出。虚开犯罪的高发,主要原因在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存在,我们检索的部分案例中也显示,仅支付给医生的回扣即在10%-30%不等,该部分回扣企业均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方式洗出。在检索的虚开案例中,“两票制”实施前累计的因过票加价导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占据较高比例,例如,在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19)鄂1224刑初368号)中,2016年初至2018年8月期间,康进公司根据受票企业因过票加价形成的“进项发票缺口”向湖北、江西等地多家药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超过1亿元。该案例涉及税额为2020年度所检索案例中税额最高案例,同时具有一定代表性,说明两票制实施前过票加价所涉虚开案件,仍然在不断爆发。 (二)医药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增长趋势 分析:案件数量在2016-2020年度出现较高幅度增长,这与2015、2016年度,九部委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将整治“挂靠走票”、严厉打击虚开发票作为治理重点密不可分。根据目前医疗购销领域对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的持续高压打击,湖北、山东、甘肃、广东等各地均爆发出医药虚开大案,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医药行业企业的专项检查并入打虚打骗专项检查中。由于药品相较于一般商品,对货物真实性的核算更为复杂,因此医药企业涉嫌虚开的案件办理周期较其他行业也更长,2017年医药行业整治专项行动所涉案件转化进入刑事程序并陆续审结是2020年医药企业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增长较高的重要原因。 (三)案件地区分布统计 分析:涉税刑事案件爆发数量较多的地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江浙沪鲁皖等东部省份,一类是黑龙江、四川等内陆省份。地区分布统计结果反映,一是虚开刑事案件的数量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呈一定正相关,二则是与该地区税收征管水平呈一定负相关:税务征管环境较为宽松的省份可能吸引部分犯罪分子实施虚开犯罪。 (四)犯罪主体职务统计与分析 分析:1、在公司犯罪中,“有实际经营,与空壳虚开的主观恶性相比较小,由于进项抵扣不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辩护意见可能被法院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承担刑责; (2)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负责联系虚开发票事宜,也是非法所得的实际受益者,在区分主从犯案件中,多被认定为主犯,承担刑责最重,且取保的概率较低; (3)业务员、采购员、业务经理、挂靠经营人员,负责购销业务联系、签订合同、出入库单制作等; (4)财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岗位,犯罪事实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发票的邮寄等。 2、在个人共同犯罪中,除直接联系发票开具、取得、制造虚假合同的主要责任人外,负责联系、介绍业务的介绍人,注册、申报抵扣税款的代账会计也被认定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3、在公司犯罪、自然人共同犯罪中,与非法所得无直接利益关系,仅领取工资、固定报酬的人员均被认定为从犯,而从犯适用缓刑的概率较高。值得关注的是,介绍开票行为属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视介绍人在促成交易行为中的作用不同而定,如部分案件中,介绍人负责介绍促成开受票方的虚开行为之外,还提供个人账户促成开受票方完成资金流转则被认定为主犯;介绍人的提成直接与开票费比例挂钩,例如,收受受票方10个点的开票费,向开票方支付8个点,从中获利2个点,那么此种获利方式也将被认定为主犯。 (五)涉税金额统计与分析 分析:在检索的案例中,虚开税额巨大,超过1000万的案件,基本都为空壳公司虚开,被认定为个人犯罪,虚开税款数额过亿元的案件存在,且多为同一犯罪团伙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面向全国多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有实际经营的医药公司虚开税款数额相对较低,部分案例牵涉出为增加销量而行贿的判决,这也反应了医药经营面临“以药补医”的制度困境,企业所承担的药品价款10%-30%的“商业贿赂”部分,都需要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实现成本列支、佣金提现。医药行业的特殊背景决定有实际经营情形下的“虚开发票”并非为骗取国家税款,与个人注册空壳公司虚开赚取开票费有显著不同。 (六)量刑情况统计与分析 分析: 1、刑期与虚开税款数额总体呈现正相关,也符合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虚开税款数额相同或相近的,也出现刑期差异大的情况。 结论:虚开税款数额与刑期整体呈正相关,但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量刑情节相同,判决结果仍差异较大。上述案件分析凸显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企业涉嫌虚开犯罪被立案后,是否应当补税、如何补税、如何与司法机关从税法角度进行沟通、如何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打开刑案困局等都需要专业税务律师的计入,以取得对企业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七)量刑情节统计与分析 (注:同一案件多个被告人、多种量刑情节的,分别统计) 分析: 1、主动补缴税款,虚开的发票中实际被抵扣税款,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2、43件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税款数额较低,虚开案件中如何更好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仍需关注。 3、我们注意到,有前科的7个案例中,有5个案例前科犯罪同为虚开犯罪。 (八)罚金与虚开(偷税)税款数额比例关系分析 分析:罚金数额与虚开(偷逃)税款数额无正相关关系,并未按照虚开税款数额一定比例处罚金,逃税案件罚金额度高于虚开案件。目前对于罚金额度确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执行差异较大。我们关注到,在公司犯罪的案件中,有6个案例在对单位处罚金之外,对个人也并处罚金,其余公司犯罪中,仅对公司处罚金。 (九)上诉率与二审裁判结果统计与分析 分析:在二审改判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件,二审改判将十一年改判为四年,一个案件二审改判无罪,即较为著名的张永军挂靠经营虚开案,其余多为在原有量刑幅度内减轻。这也说明,二审改判率较低,一审程序仍然为律师、企业的“主战场”。 (十)税务文书出现频率统计与分析 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报告等税务文书成为重要证据。在检索的判决中,税务文书作为证据列示的频次为535次,占比约75%。其中主要类型包括: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说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函、税务机关情况说明。 提示:我们认为,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税务文书已经成为关键性证据,因此医药企业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对税局稽查的重点、方法充分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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