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提字[2019]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61号(社会管理类1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7
摘要:《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进行了细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61号(社会管理类112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9]6号       2019-08-27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标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群众新期盼,立足职责职能,不断创新惠企利民政策,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增强企业活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降低员工离职经济补偿标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等建议,我部已进行过相关研究,并据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关于离职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载着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还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经济手段。

  近年来,社会上确有反映我国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标准过高的问题。对此,我部委托开展了相关研究,诚如您所言,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经济补偿标准确实高于美、日等国的法定强制性经济补偿标准。您提出适当降低经济补偿标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的建议,有积极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最基础功能,通过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可避免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法》亦重申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实现失业人员应保尽保。为切实兜牢民生底线,2017年9月,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各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印发后,各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已有6个省份的失业保险金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体现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同时,通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进一步增强。

  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科学合理确定,标准不能过低,否则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但也不能过高,否则可能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促进再就业,且研究发现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会对劳动力成本和需求造成较大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继续抓好现有政策落实,指导地方稳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另一方面,着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简化申领材料,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增强群众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同感。

  三、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进行了细化。目前各地经办机构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您提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严苛,保障范围较小,确实反映了当前劳动者意见,有合理之处,我们也赞同。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金条件,我们已通过到多地走访、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测算,总体上认为可以逐步放宽该项条件。主要考虑:一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放宽领金条件可以使更多失业人员在共建共享发展中得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保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应当享受相应权益,不应因其主动离职而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三是适当扩大受益范围,不仅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的基本功能,也有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民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回应社会期盼,放宽领金条件有助于我们增进民生福祉,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五是符合当前就业环境,“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金条件是在20年前就业机会不充分、以国有企业就业为主、职工变更单位不经常、基金结余不多的情况下制定的。将失业原因与领金条件挂钩,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而现在就业机会充分、职工变换工作单位频繁、辞职原因众多,就业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可以适当放宽该项领金条件。此外,我们也了解到,目前国际上对失业保险金申领的调整趋势是适当放宽领取条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加强领金期间监督管理,强化失业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养懒汉”,如法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规定,雇员每五年可以有一次“主动辞职同时获得失业保险”的权利;德国规定,如果职工主动离职,在面临最长3个月的“封锁期”后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但是,考虑到对于主动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学界、社会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需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因此,调整领金条件问题还需我们继续探索,积累更多经验,寻求合适时机。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向全国人大等立法部门反映,建议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牢民生底线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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