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8]1246号 2008-07-2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3]32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1、2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1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2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有机肥产品,其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