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96号 2005-5-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本法规第九条第三项第一句(“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对非重点税源户,采用分户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下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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