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6日讯 9月5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这是现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据介绍,《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修改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修改完善有关文字表述三个方面。 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条作相应修改,删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根据慈善法规定和实践需要,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 修改后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把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为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 修改后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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