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2002]17号 2002-01-05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所得税征管,保证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总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2001年底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拍卖、出售、租赁、承包而在工商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二、2002年1月1日以后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其对外投资成立(办理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投资各方和发起方原均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其他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新办企业,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四、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包括再投资企业),凡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仍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移交。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并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切实掌握注册(开业)登记企业的情况,认真分析调查,明确征管范围,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源流失。 六、各地在征管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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