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作税前扣除时,用现金发放给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务人员指出这一问题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列支职工劳动保护费的,用现金发放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自己购买,应当可以税前扣除。请问,以现金方式向职工发放的劳保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劳保实物为前提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则是不允许的。因此,该企业用现金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费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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