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失业保险
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 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三、补充养老、失业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在试点地区,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非试点地区,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不得发生赤字);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四、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会计处理:记入“应付福利费”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纳税调减 五、应付福利费不足的部分 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险费”记入成本费用 税法处理: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六、补充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4%的部分) 会计处理方面未明确规定 税法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 七、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保、人保等商业保险 如果是个人投资行为,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报销,不允许税前列支,不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作为职工奖励,会计处理:记入“应付工资”;税法处理:按税法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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