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货: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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