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得借曾经参加一个高级别的会议为例,正司级领导说他向总理汇报:您不需要担心房地产行业,他们本轮营改增获利最多。但房地产企业其实也挺纠结——题记。
中国的语言文字与数字相结合很有意思,比如本轮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生活服务业来说,部分官方的报道称从5%的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减税40%,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从5%的税率涨为6%的税率,税率增长1%。这力度,减税的,直接减了40%,而增加税率的,只增加了一个点。 当然,这些都是你懂我懂大家懂的我报姓我的官媒惯例,所以我很适用也很习惯,没有任何的不适感。但有时候还是会想一些事情。比如这次轰轰烈烈的说企业减负。 企业减负这个事儿呢,实际上最终就希望用数字说话,就像刚刚发布的30号公告,这个新增表格我看不出任何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意味,这是一张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的表格,但在现在这个特定的时期,确实又有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而用数字说话的减负依然还是以税说税,一般在减负这条路上,不会去考虑纳税人增加的各类管理成本的。 最近各地省一级主管税务机关频出营改增的疑难问题官方解答,方便了属地的纳税人。但说实话,苦了全国连锁的集团企业们。因为每个省和每个省的解答不通气,不统一,结果造成的就是大家同一个性质的业务,操作可能是不同。 比如,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前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情形,目前的说法就非常多。安徽省国税日前以官方的解答明确了几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这两个解释都非常给力,我都非常接受。第一点明确了房地产企业2016年12月31后依然能够对已申报未开票行为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强调了18号公告就属于23号公告所述的“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情形。这个理解特别正确。但遗憾的是目前只在安徽看到了这个说法,其他很多省的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还在提示房地产企业2016年12月31号前解决这类未开票的问题。 第二点则明确了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后如何申报的问题,这个问题安徽的解决办法简单明了,很容易能解决实际问题。但目前这种方法仅有2-3个省明确了,还有2-3个省的方法与此不同,而截至目前,除了安徽办法,我至少还听到了两种官方解答:
其实,加强管理也好,纳税服务也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司其职,没有谁对谁错。但税制改革带来的,绝不仅仅是减负还是增负这样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对于税务机关也好,基层承担一线高强度工作的压力,中间的机关承担着及时上传下达的压力,而总局承担着政策及时准确制定公布的压力。不容易。而纳税人,也绝不是仅仅就会因降税而开心,在这样大改革背景下付出的管理对价其实很多都很难用数字去计量。 而各个省之前不参考,不通气,不统一,而官方解释伴随着赞誉、批评与争议频频出台,带来的,也不仅仅是细节落地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类似房地产企业未开票已缴税情形的纠结。 于是,我们大家就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痛并苦笑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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