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相关政策解析   保险企业的保险准备金本身也属于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畴,但是由于保险企业必须单独填报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因而,我们也单独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保障基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二、表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四(3)(见附件)

  三、逻辑关系

  (一)表内逻辑关系

  (1)第4行=第2行-第3行

  (2)第8行=第6行-第7行

  (3)第12行=第10行-第11行

  (4)第16行=第14行-第15行

  (5)第20行=第18行-第19行

  (6)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

  (7)第29行=第4行+第8行+第12行+第16行+第20行+第21行+第26行

  (二)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第29行“调整额”如为正数,等于附表四第32行第3列;如为负数,等于附表五第14行。

  四、表体内容的填报:

  1、第2行、第3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2、第4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7行

  3、第6行、第7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的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8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8行。

  5、第10行、第11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数”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12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19行。

  7、第14行、第15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16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0行。

  9、第19行、第20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数”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数”的实际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第20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1行。

  11、第22行“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实际发生额,根据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科目发生额填列。

  12、第21行“保险保障基金”的实际发生额填入附表二(2)第22行。

  13、第29行“总计”的金额等于第4行、第8行、第12行、第16行、第20行、第21行以及第26行的合计数。该行调整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第32行,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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