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现有一项不动产房屋出租。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那么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租金偏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房产原值核定计税依据或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应纳房产税。《》()规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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